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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遭到起诉该不该被解职?

文章关键词: 更新时间:2024-04-03 14:01:59 编辑作者:宝园财务     阅读次数:0
[导读]: 不论是哪家制造行业,哪个企业都是出示着相对的服务项目或是相对的货品,如今自主创业的时期,许多人挑选到这座现代化的大城市,来创立一家自身的企业,而这一那时候有很大一部分的企业挑选做账服务项目,可是不清楚上海代理记账必须好多钱,这一难题小编早已许多企业嗅到创业者们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也会经常遇到一个公司的经理在任职期间遭到起诉的情况,当然有些诉讼是人身方面的纠纷引起的,有些起诉是因财产方成的纠纷引起的。那么,当自己的总经理遭到起诉时,作为公司应该怎么办呢?是无动于衷?还是商量对策以寻求积极的解决问题之道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不但包括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一种情况,而且包括另外四项情形),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说,当出现经理具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时,公司就必须立即解除其职务。同时,本条规定的主体不但包括经理,而且包括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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