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佣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务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温馨小提示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小提示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
2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财务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财务者的利润分配,并入财务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所得(共29项)。
分别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5)稿酬所得(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除外。
{温馨小提示}纳税年度内个人财务者从其财务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财务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8)财产租赁所得:关注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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