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代表处机构所需材料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 、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3 、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
4 、 外国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设立代表处的决议;
5 、 由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6 、 外国(地区)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和该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台湾人必须是台胞证);
7 、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
8 、 驻在地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如果房东是外国人的,要办理租赁备案证;
9 、 代表处办公场地出租方出具的涉外指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10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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