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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有哪些?

文章关键词: 更新时间:2024-04-03 14:01:59 编辑作者:宝园财务     阅读次数:0
[导读]:上海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新成立的合伙企业,很多人都知道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但是大家并不是很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上海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新成立的合伙企业,很多人都知道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但是大家并不是很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上海宝园财务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的资料,供您参考。
  一、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财务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财务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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