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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文章关键词: 更新时间:2024-04-03 13:51:59 编辑作者:宝园财务     阅读次数:0
[导读]: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财政扶持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财政扶持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财政扶持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财务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财务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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